10.3969/j.issn.1008-4207.2012.02.019
信息弱势者程序权益保障的法理阐释
法律程序中的信息弱势者是由程序特质决定的。面对公权力主体的强大信息能力,私权利主体往往沦为信息弱势一方,这种"信息差"的存在不仅仅对法律程序结果产生影响,更是法律程序正当性所不允许的。在承认"信息差"客观性的前提下,探讨信息弱者程序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及可诉性问题或许是一个新的视角。
信息、信息弱势者、法律程序
D903(法的理论(法学))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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