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38/j.cnki.jdxb.2024.02.013
法律与民间习惯社会共治之现实可能性
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多元共治应当是社会规则治理的必选项.在结构功能主义看来,法律抑或民间习惯与政治或经济子系统形成功能耦合的前提是,其存在条件由自身或社会结构的政治或经济子系统所提供.法律从单向度的价值法走向契约型的实证法,国家强制力不是构成要素而是实施保障.法律以形式上的理性化和适用上的普遍化为主要特征,内生于契约型社会;民间习惯具有原生性、特殊性和圆融性,内嵌于范围狭小的合作型社会,以价值认同与舆论压力为实施保障.当代中国社会既不是单一契约型社会也不是单一合作型社会,而是契约型因素和合作型因素兼有的混合体,中国社会规则治理应当转向法律与民间习惯的二元共治.
法律、民间习惯、合作型社会、契约型社会、二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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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3YJA820004
2024-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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