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38/j.cnki.jdxb.2024.02.012
侵权法生态化限度的判断模型及其应用
侵权法生态化顺应时代需要有其必要性,但应适当限制.对实在法生态化的限度判断可以采用功能和程度的二元模型.实在法经功能判断为保护公益的,可以认为超越了生态化限度,因为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的功能是保护个人利益;实在法经功能判断为保护个人利益的,则进入程度判断.根据该二元判断模型对《民法典》等规定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进行立法评价的结论是生态化总体超过限度.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根据环境侵权可分为间接模式和直接模式的逻辑,结合利益性质,对现有规则进行矫正:摒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论,对直接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对间接模式中财产权受损的受害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应对直接模式的环境侵权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在健康权或生命权受损时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进行严格解释;对于免责事由,在受害人过错中增加重大过失免责等规定,免去第三人完全致害时行为人的中间责任.
侵权法生态化限度、判断模型、环境侵权、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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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1SFB3028
2024-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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