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38/j.cnki.jdxb.2014.05.012
论我国水权转让的性质——基于水权转让实践的分析
我国水权转让实践可以归纳为区域水权转让、行业水权转让、农户水权转让三种模式.每种模式都不能简单归纳为某种权利转让.这三种模式的水权转让关系表明:水权转让本质上具有功能复合性以及权利和权能复合性.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建构必须基于这些典型复合性,并要切合本土情况与时俱进,同时要坚持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力避其被资本以“交易”之名所俘获.
水权转让、功能复合性、权能复合性
35
D920.0(中国法律)
2014-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