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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074.2011.01.027

对我国要物合同规定的反思

引用
由于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在表面上存在严重冲突,许多学者主张将之废除.但由于他们未能正确认识到要物合同这一旧的法律遗产被保留下来的真正原因,要物合同存在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被低估了.从正当性的视角看,法律规定要物合同不仅是对交易形态的如实反映,且会为当事人的系争提供规范依据,在特定的交易场合,该设计甚至有利于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从必要性的视角看,要物合同之设不仅会回应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求,且它为设计将来可能出现的非传统要物合同留下了余地,甚至某些新的交易形式亦有需求它的空间.我国的要物合同规定应在如上法理的基础上加以修正.

要物合同、合意主义、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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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B164;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09BS024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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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7-4074

43-106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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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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