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保护与企业风险——来自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证据
本文利用2003-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借助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密集度不同的行业影响不同,识别了劳动力保护对以股价波动性衡量的企业风险的因果影响.结果 显示,受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越大的企业,其股价波动性越小,即劳动力保护降低了企业风险.这一结论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排除同期其它政策的影响、使用不同方法计算企业风险和劳动密集度、使用平衡面板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增加企业的杠杆率和违约概率,企业出于"风险规避"的动机会增加现金持有,以抓住未来的优良投资机会.由于国有企业对劳动力保护制度的执行度更强,杠杆率高和流动比率低的企业有更强的"风险规避"动机,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有企业风险出现更大幅度的下降.本文的结论表明,在防范控制企业风险过程中,劳动力保护措施是可选的有效政策工具.
劳动力保护、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密集度、企业风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务院国资委委托智库项目;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企研究院项目;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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