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阻碍了财务困境中公司的融资
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尤其是陷入财务困境的金融机构,要想走出财务困境,就必须进行重组、重整.但是中国<公司法>在三个方面阻碍了财务困境中公司的融资,包括:必须在弥补亏损之后才能分配利润的股利分配制度;有限的股份种类;以盈利作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新股发行制度,和以盈利作为公司发行债券条件的债券发行制度.为了便于财务困境中公司实现再融资,也为了配合正在制定的<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建议对<公司法>做以下修改:一、在利润分配制度中增加灵巧股利的类型,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弥补亏损之前,就当期利润进行分配;二、增加有关类别股份的规定,给予优先股和特定目标普通股以明确的法律调整;三、删去<公司法>第13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今后不再以盈利作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删去<公司法>第161条第一款第(三)项,今后不再以盈利作为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公司法>、财务困境中公司、融资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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