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的”六大协调均衡”
本文从发展金融学的角度,论证了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应着力实现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资源配置宏观主体及其目标与微观配置主体及其目标之间,政策性金融的特殊重任与其拥有的综合实力之间,其性质职能的特殊公共性或政策性与其具体业务的市场性之间,履行其公共性职能而产生的财务缺口与其自动补偿机制之间,政府对政策性金融的全力支持与适度监督之间的协调与均衡.并针对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在政策性金融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许多曲解、误解与错解,也予以了澄清与纠正.
金融发展、政策性金融、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
F830.31(金融、银行)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