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语境下ISDA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之性质认定——以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为例
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评选出的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将"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定性为"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将"提前终止款项"定性为"交易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非违约方因交易提前解除而遭受之损失".然而,从交易实质出发,ISDA主协议项下的终止净额结算和我国合同法语境下的"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等概念的要件和效力并不一致.本文建议宜以其交易目的与交易惯例中的通常含义为依据,结合我国合同法制度,认定其性质为"合同义务的加速到期条款与兑现合约价值的结算条款",据此认定其行为的效力.
ISDA主协议、场外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合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D923.6;F832.1;F276.6
2022-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0页
13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