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兼论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情节严重"之认定标准
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是我国第一起因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入罪的案例,案涉违法所得的认定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作为一种短线操纵手法,在其违法所得认定上应与传统"建仓—拉抬—出货"等长线操纵手法的违法所得认定方法相区分.在违法所得的计算区间、交易量和价格三个方面,分析了唐汉博案对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从计算区间的角度出发,该类短线操纵的违法所得计算起始点更宜认定为第一次虚假申报的时间;计算的终点也应分类型加以认定.从交易量的角度出发,仅建仓未平仓的交易可不计入违法所得.从价格的角度出发,买入价格可以采用虚拟成本的方法,不用考虑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价格波动因素.现有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存在两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其中撤回申报量标准以"日"为单位标准过高,且市场跟风申报较多也会导致操纵行为达不到入罪标准;而违法所得标准与操纵者造成的市场损失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以实际经济利得衡量市场损失并不准确.对于虚假申报型市场操纵,或可以价格偏离正常点位的程度计算市场中交易对手的损失,来作为衡量该类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
操纵市场、虚假申报、违法所得
D925.2;F832.51;F224
2022-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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