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裁量视角下的证券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范分析
借助于在调查阶段的程序嫁接,《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赋予证监会自主选择以行政处罚或是适用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即通俗理解的"行政和解")进行执法的裁量权.第一百七十一条蕴含的程序裁量权,催生出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制度两种行政作用方式协同配合、共谋监管执法目标的现象,蕴含着不同主体、多元权利义务相互交织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国务院2021年制定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大幅度放宽了前期试点阶段"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在强化程序独立性、提升执法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同时,实现了新制度与原有行政处罚制度的有机融合.承诺制度使整个证券执法过程在规范体系、价值追求、与涉案当事人的关系、评价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
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程序裁量、行政和解《承诺认可协议》
D925.1;F830.91;F279.246
2022-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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