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立法体例探究——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为核心
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一直保持着两类公司合并立法、部分分别规范的体例,充分认可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性"上的高度一致,却没有对两类公司的"个性"予以充分的关注.这致使我国《公司法》存在部分规范内容过于刻板、股东会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章""法"权限划分的不合理以及两类公司各自专有制度的缺漏和混乱等问题.《公司法》对两种公司形态的规范,应当是紧密围绕着该两种公司的特征及功能展开的.在承认这两者共性的基础上,只有深刻剖析它们的本质差别,继而据此将这两者应当分别规范之处彻底分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弥补上述公司法体例的缺憾.
公司法体例、公司类型、公司法改革、公司法立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205
2022-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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