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 ——建行代销基金全赔案的评释与引申
在客户评估环节建行恩济支行仅根据最终评估得分推荐理财产品,未重视客户主观风险承受意愿.在产品风险评估环节建行恩济支行未厘清不同自律监管体系下的规则差异,误用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虽然建行恩济支行在评估环节做到了形式合规,但是法院从实质合理角度作出裁判,颇为允当.此外,建行恩济支行在履行推介方式适当义务、 告知说明义务和资料留存义务时也存在重大瑕疵.商业银行应当以此案为殷鉴,准确把握、 严格遵守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则.同时,该案也反映出分业监管导致规则不统一、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前者有赖于通过监管协作方式解决,后者则可以通过设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专门机构予以应对.
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适当性义务;监管冲突;风险评级标准
2021-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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