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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解除之惑——评首例永续债合同解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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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是首例通过解除合同实现永续债提前还本付息的案件.法院试图借助司法裁量支持永续债持有入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然而这一尝试并不成功.对于永续债提前还本付息的请求,合同法无法提供清晰的适用规则.在法院使用的两项判决理由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存在对永续债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目的的错误理解,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重大缺陷.此外,法院未对当事人提出的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请求作出回应.在通过合同路径请求提前兑付债券时,不仅要尊重双方合意的交易安排,而且要注重对各个构成要件下交易事实的分析.

永续债、合同解除、信息披露、不安抗辩、预期违约

2020-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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