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第一案评析——规避监管型通道业务中的合同效力认定
此案是《资管新规》发布以来,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其内容进行直接援用和认可的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依据“过渡期”的规定最终认定案涉合同有效,但却回避了一些具体问题:案涉信托贷款业务是否违反《资管新规》的监管政策,以及若违反了监管政策,是否会影响本案交易合同的效力.在对案涉信托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性质以及合同内容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案涉信托贷款业务虽有规避监管、违反《资管新规》之嫌,但案涉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情形,那么即使不考虑“过渡期”的规定,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资管新规》、通道业务、规避监管、合同效力、社会公共利益
2020-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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