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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善意、无权处分、债权善意取得、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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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4-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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