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608.2020.01.016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
如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逐渐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在外在表达形式上趋于一致,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法律保护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和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难谓作品、其著作权主体难以确定、赋予精神权利存在困境,无法适用(狭义)著作权模式为其提供保护.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制度不仅保护传播作品的劳动和投资,亦保护其他劳动和投资,且其有限的权利内容能提供适当的保护力度,可用于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比著作权保护模式,运用邻接权模式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公众更易接受、实践操作更可行、立法司法更统一、社会预期效果更好的优越性,因此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增设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的规定,既符合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更可为未来用邻接权保护非作品传播者的劳动和投资发挥先行示范例作用.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邻接权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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