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608.2020.01.008
中国工艺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历史之维
与作为工业产权的商标相比,有着较强人身属性的版权并没有萌发于古代工艺美术行业.参考德国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伯尔尼公约》以及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所列举的“雕刻”并非意指中国传统的雕刻工艺,而是西方的雕版印刷作品.1990年的《著作权法》没有列明《伯尔尼公约》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但是1991年《著作权实施条例》暗示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历史维度的回顾能够为我们分析当下的困境与不足提供重要启示与反思.在国家大力提倡振兴传统工艺美术的背景之下,版权的立法保护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工艺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版权、法律保护
J52;D923.41;G231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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