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听证与刑事诉讼构造之匡正——以不起诉听证为切入点的考量
由于起诉程序中控、辩、裁三方构造的缺失,不起诉审查决定过程是非对抗、非诉讼化的.为制约检察机关控诉权力、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有必要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在死刑核准、执行、再审申诉等严重缺乏对抗、权力制约不力的程序中宜植入听证环节.目前,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现有各听证程序的共性,借鉴回避、陪审的制度设计,作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构建具有普适性的、统一的刑事司法听证程序.匡正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法修改既是司法改革成果的体现,也是进一步改革的指南.建构听证程序是为了取消它,这是一种渐进式改革的策略,是现有司法改革框架下的权宜之计.
不起诉、诉讼构造、司法听证
D9(法律)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5SJB820011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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