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西方法律发展模式思想初探

引用
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浪潮中,不少思想家都从社会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出发,对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总结这些不同的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维柯、黑格尔、韦伯等为代表的法律发展类型论模式;二是以梅因、斯宾塞、滕尼斯为典型的法律发展进化论模式;三是以庞德、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以及昂格尔为标志的法律发展阶段论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千秋,进而展示了法律发展的缤纷色彩.

类型论、进化论、阶段论、比较

9

D9(法律)

200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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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

1001-4608

32-10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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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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