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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685.2004.06.010

我国教育服务产品的成本补偿机制探讨

引用
本文认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财政补偿机制;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市场补偿机制;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混合补偿机制.这些分析为合理确定教育财政支出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加快发展我国教育产业提供一些启示.

教育产品、成本补偿、财政补偿机制、市场补偿机制、混合补偿机制

F062.6(经济学分支科学)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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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685

22-1054/F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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