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685.2004.06.010
我国教育服务产品的成本补偿机制探讨
本文认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财政补偿机制;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市场补偿机制;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其成本应实行混合补偿机制.这些分析为合理确定教育财政支出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加快发展我国教育产业提供一些启示.
教育产品、成本补偿、财政补偿机制、市场补偿机制、混合补偿机制
F062.6(经济学分支科学)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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