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890.2012.02.020
试论重复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业在当今的社会保障系统里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复保险制度应该受到法学家和人们的关注.中国应当采取区分主义的立法模式,把重复保险区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两种类型,其中恶意重复保险只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恶意重复保险行为,建议采取部分无效说.这样不但能兼顾整个市场整体的利益,而且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善意重复保险、恶意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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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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