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3890.2012.02.020

试论重复保险合同效力

引用
保险业在当今的社会保障系统里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复保险制度应该受到法学家和人们的关注.中国应当采取区分主义的立法模式,把重复保险区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两种类型,其中恶意重复保险只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恶意重复保险行为,建议采取部分无效说.这样不但能兼顾整个市场整体的利益,而且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善意重复保险、恶意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法律效力

26

D922.284(中国法律)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5-97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经济与管理

1003-3890

13-1032/F

26

2012,26(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