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912.2011.11.006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园区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发展十分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到对中国-东盟农业园区的投资活动中.但在农业园区风险投资方面,由于区域性协定对风险投资监管合作的规定不明晰,国内法对风险投资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从而导致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园区的发展面临一定的局限性.为了保证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深入,海外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我国应当立足于合作双赢目标,在完善全球性和区域性协定的同时,增强国内立法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运作和监管体系.从而有效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园区、风险投资、法律问题
F32;X32
2010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0WBFX2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庆大学重大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贸易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226005201021;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律制度研究”编号09SFB2049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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