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剩余、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以山东农村鸭梨“采青”采购合同为例
合同剩余的性质是负外部性+不确定性,基于效率的考虑,合同剩余可定义为C+(A+B)X(1-k),相应地,对这部分剩余的控制权即剩余控制权,从剩余权利产生的收入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即剩余索取权.这种定义本身说明了合同剩余的来源,体现出合同剩余与交易效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然后,作者以鸭梨“采青”合同为例,更加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不完备合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交易费用、交易效率
F3(农业经济)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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