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名义存款人挂失存折并占有存款行为的探讨

引用
一、案情简介原告苏某与被告晏某原系朋友关系.2003年5月31日,苏某借晏某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民族路储蓄所新开个人账户,并陆续存款10.1万元.2005年3月,被告人晏某陪同苏某到该储蓄所准备提前支取存款时得知苏某在该账户上存有10万元巨款时,见利忘义,遂想占有此款.同年4月21日,在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重新办理存折、设置密码,并于5月17日、5月18日两次取走苏某存款10.1万元和利息1513元.案发后,退回8.8万元.

存款人、挂失、存折、身份证、储蓄所、中心支行、个人账户、工商银行、提前支取、朋友关系、被告人、内江市、原告、设置、民族、密码、利息、案情

F83;F8

2014-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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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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