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11.03.059
论对企业设立登记审核中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制——以《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的实施为视角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出私法本性的商法开始伴生公法性成分.各国商事登记的类型不尽相同.我国对商事登记种类的规定大同小异,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中.因提升行政效率所需,各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都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过,这种权力应当受到合理规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制度,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但在申请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何为"能够"当场登记,何为"不能够"当场登记,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着的自由裁量权能否理性行使,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最终实现程度.因此,我国相关立法应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中"能够当场登记"的情形做出明晰界定.
商事主体法定、商事登记、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行政自由裁量
DF4;D91
2011-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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