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10.01.067
欧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比较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模式有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之分,二者在遗传资源的管制模式和具体导向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美国与欧盟都是遗传资源利用大国,生物技术产业也都相当发达,因此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均采取私法管制模式,主张由利益相关者根据现行财产法、合同法等私法进行调整,只有当涉及到公共利益时,政府才可以介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必须适时对市场进行引导和调控,所以美国和欧盟的私法管制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采取公法管制模式,通过修订或制定相关立法,就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确定遗传资源利用者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要求其在管制框架内开展相关的生物开发活动.
私法管制模式、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安排、私人主体
S51;D9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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