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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8.22.032

心理契约与组织承诺的区别与联系

引用
@@ 一、引言 心理契约的概念最初是由心理学家阿吉里斯于1960年提出,他使用"心理的工作契约(psychological work contract)"来描述一个工厂中雇员和工头之间的关系.后来,Schein(1980)将心理契约定义为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他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两个层次:个体水平和组织水平,并且强调虽然心理契约是未明确书面化的,但在组织中却是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另外,Rousseau和Robinson(2000)认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对自己与组织之间承诺的回报或相互义务的信念.他们认为,心理契约不仅具有期望的性质,也存在对义务的承诺与互惠,并且人们对义务的知觉比期望更强.

心理契约、组织承诺、psychological、重要决定因素、义务、组织水平、心理学家、两个层次、书面化、管理者、知觉、性质、行为、信念、套期、描述、里斯、划分、互惠、关系

R39;H31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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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2/F

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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