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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7.17.055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

引用
@@ 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受让人、动产转让、所有权人、登记、无处分权人、法律规定、物权法、权威、立法、价格

D9(法律)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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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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