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07.11.048
家族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博弈分析
@@ 家族或个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达到临界控制权比例以上就属于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一般认为:个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超过50%以上,称为个人类家族企业(PFB);家族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达到50%以上,称为家族类上市公司(FFB).在13个西欧国家中,除英国和爱尔兰外,在5232家上市公司中,有44.29%由家族控制;在德国,家族控股的企业占20.5%;在新兴市场,除日本以外的东亚国家,40%以上的上市公司是由家族控制的;我国由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内地以自然人或家族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为249家(苏启林,2005).这些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对家族上市公司本身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效率与秩序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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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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