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06.23.026
论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之不足
@@ 1. 为适应退税方法人为地划分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免抵退税"和"免抵"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收入是主要的计税依据,而"免抵"税中,购货价值是主要的计税依据.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完全不同,"免抵退"税基本符合现行的会计制度,"免退"税则要求出口企业的外销与内销税金应分别记账,外销的进项税金不得和内销进项税金混合以避免抵扣的发生,这种记账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没有放开的时候可以很好地执行,当进出口经营权已成为企业的一般权利,越来越多的商业企业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外贸企业,商业企业内贸金额远远大于外贸金额,只有少数的保留的传统外贸企业侧重于外贸,因此要求大量的从事少数的外贸业务的商贸企业学习分开记账,学习两种退税方法,不合乎经济发展的需要.
口退税政策、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计税依据、免抵退税、商业企业、进项税金、记账方式、记账方法、企业学习、外销、外贸业务、内销、经济发展、计税方法、会计制度、出口收入、出口企业、种类、税基
F8(财政、金融)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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