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06.19.058
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现状及反思
@@ 公司法的传统观念认为,董事仅对公司承担义务,不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承担义务.不论其债权产生的原因如何,公司债权人都仅与公司本身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与董事个人没有直接关联,因而股东和债权人都无权要求董事个人对其承担责任.为此,许多国家的学者主张公司法应突破传统观念,要求董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承认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建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本文所称的第三人指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
董事、公司债权人、传统观念、公司法、直接关联、责任制度、义务、经营活动、股东、法律关系、学者、国家
D9(法律)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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