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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6.17.051

试论我国民法关于显失公平制度规定之弊端

引用
@@ 一、显失公平制度之弊端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中均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①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出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②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他的真实意思,他可能是屈服了对方的权势,或者是缺乏经验,或者是过于轻率;③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公认的.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人民法院、显失公平制度、民事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学理解释、行为结果、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仲裁、屈服、经验、机关、法律、撤销、弊端

D9(法律)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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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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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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