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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6.13.057

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引用
@@ 一、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界定 公司股东由两大阵营所组成,其中拥有51%表决权的股东称作多数股东或大股东;拥有49%以下表决权的股东为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由于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资本多数决,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并足以在公司中的各种会议上做出有利于多数股东的决议.

公司收购、目标、控制股东、多数股东、表决权、资本多数决、公司董事会、组成、少数股东、两大阵营、简单多数、基本规则、公司股东、小股东、投票权、公司法、大股东、决议、会议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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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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