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3580.2005.20.053

论前置程序之负激励性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该虚假陈述行为已受到了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一前提也就是所谓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的本意是法院希望通过证监会等专业部门的介入来解决诉讼中有关虚假陈述案的受理依据问题,从而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然而,前置程序的存在却促使侵权人在面临证监会的调查时积极地去谋求其利益最大化,而投资者却只能干等,正是这种激励的不对称,往往导致了投资者起诉时面对的是一个空壳公司.那前置程序是如何激励侵权人的呢?本文由此展开.

前置程序、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民事诉讼、利益最大化、证券市场、刑事处罚、侵权、赔偿案件、激励、不对称、专业、行政、审理、权益、起诉、空壳、调查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5-117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经济论坛

1003-3580

13-1022/F

2005,(2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