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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4.08.059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引用
@@ 个人破产即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破产法制史上,个人破产是破产法的起源,贯穿了破产法发展的全过程,法人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上的延伸.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无论实行商人破产主义抑或一般人破产主义国家,自然人破产作为破产法调整对象之一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反观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却排斥了企业法人以外的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鉴于此,本文就关于是否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讨论,对是否需要改采一般人破产主义,将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展到一般的民事、经济主体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一般人破产主义、自然人、适用范围扩展、商人破产主义、国家、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英美法系、市场经济、世界各国、商品交换、企业法人、破产立法、民事主体、经济主体、个人合伙、法的起源

D92;F23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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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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