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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3.20.023

邮件损失的赔偿责任

引用
@@ 近年来,邮件损失赔偿纠纷成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邮件赔偿纠纷走向法庭,其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部分一审法院判决邮政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还有精神损失的赔偿.做此判决的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单行法三个层次.<宪法>属于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单行法;<邮政法>属于单行法,对于同一问题如与基本法规定不一致时,基本法优于单行法,或者排斥单行法.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在有重大过失造成用户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财产的损失,也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失.笔者认为此种判决有失偏颇,下面是笔者对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一席之见.

邮件、单行法、赔偿责任、基本法规、邮政企业、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民法通则、精神损失、根本法、赔偿的范围、重大过失、有失偏颇、新闻舆论、效力、宪法、热点问题、民事关系、法律、邮政法

D92;D9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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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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