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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3.19.026

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优先受偿问题

引用
@@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由于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在一物之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此时就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在此情形下,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即担保物权竟合时的优先受偿问题,本文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人民共和国、优先受偿、效力优先、特定财产、若干问题、解释、债务人、留置权、抵押权、债权、效用、实践、权利

D92;DF6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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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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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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