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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3.16.030

对"重复抵押"局限条件的认识

引用
@@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由此引发学界对这一条款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我国允许重复抵押;另外一种则认为,我国允许的是再抵押,而不是重复抵押.其实问题的焦点在于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可不可以多次抵押.

重复抵押、人民共和国、价值、额部、担保债权、财产、再抵押、抵押物、担保法、学界、条款、焦点、颁布

D92;F83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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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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