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3580.2003.10.016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引用
@@ 隐私权是一种"免于受刺探的权利",它一方面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另一方面强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有权进行主动、积极地控制和支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它的意义在于:"在未通知当事人并取得其同意之前,信息持有者不得将当事人为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资料运用在另一个目的上."因此,个人不仅是个人信息资料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完整性的最终审核者以及使用范围的决定者.那么,如何界定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资料呢?笔者认为,个人信息资料应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特征、婚姻、教育、职业、财务状况等等所有为生成主体所拥有且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资料.而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域名、用户名称、密码等均在内容及特征上具有识别个人的功能,自然也应列入个人信息资料的范围中,受到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对于其主体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此在获取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在使用时也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信息资料、信息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内容及特征、个人私生活、主体构成、邮件地址、使用范围、识别、财务状况、自然人、完整性、互联网、职业、运用、域名

H31;G43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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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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