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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2.21.025

略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引用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法理,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不得直接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应依债务人的意思;债权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债权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

债务人、债权人、责任财产、一般担保、人民法院、法律关系、到期债权、怠于行使、代位行使、相对性、代位权、效力、损害、权利、法理、处分

D92;DF5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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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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