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02.19.037
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目的的平衡
@@ 早期公司的惟一目的就是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惟一目的也就是希望从公司获得收益,因此早期公司法理论主要关注公司的营利目的,探讨如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怎样加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如何强化董事的相关义务等,而很少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增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强,公司法理论开始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探讨公司如何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更大作用.关于公司营利目的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学术界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主张认为,现代公司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性组织,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使命的组织,公司应调整其角色,担负起社会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何时,公司惟一负责的对象是其股东,公司如果担负起社会责任,那么公司的董事及经理人在决定何为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会发生偏差,而且会有损于"自由企业体制",因此无需承担社会责任.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目的是现代公司在决策时必须予以考虑的一对矛盾,但二者并非不可调和,在当代大型经济社会中应当强调二者的平衡,方能使公司既可满足股东利益,又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股东利益、公司法理论、营利、利益最大化、最大利益、组织、企业体制、经济社会、公司规模、公共政策、公共利益、董事、学术界、经理人、经济性、自由、义务、投资
D91;F27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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