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02.19.009
贫困地区农村土地租赁模式的选择
@@ 一、农地改革实践的启示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一种生产方式的变革,承包被认为是农业经营体制的一种"搞活".所谓"联产承包",即农民必须保证产量,保证上缴"公粮"(可视为"实物租金"),只是不再由集体组织生产、分配产品,而是由农民自己组织生产,分配时"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归自己".这从租佃模式上看,是一个产量相对确定、信息完备、基本不存在经营风险的固定租金契约,即在产量相对确定的情形下,土地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固定数额的租金.这种固定租金契约模式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并使农民收入在短期内获得了相当大的提高.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所形成和发展的各种租赁契约模式,从理论上看,基本上都属于固定租金契约,即发包方收取固定租金.从这些固定租金契约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中可以看出,即使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在土地经营上也是厌恶风险的,固定租金契约模式是他们获得稳定收益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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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G62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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