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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2.15.028

宪法对农村集体经营体制的两次修订

引用
@@ 一、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原因及客观效果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表述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应该说,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包工包产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宪法的创举,而是广大农民长期实践的总结.首先,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安徽省农村的一些农民迫于当时的干旱天气,通过有限度的包产到户,自发地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方式.结果,在全省创记录大旱的情况下,仍然获得了非常好的收成.

宪法修正案、农村、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主义、农民、劳动群众、客观效果、干旱天气、包产到户、责任制、安徽省、制表、选择、行包、实践

TU9;F04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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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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