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80.2002.09.020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性规则与因果关系的比较
@@ 一、概述
可预见性规则的基本内容为:违约方仅对其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规则体现了主客观因素的结合.在美国,可预见性规则受到极大的关注,并成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最基本手段之一.可预见性规则不仅为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而且被引入重大的国际公约,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主客观因素、英美法系、应当预见、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基本手段、国际公约、联合国、规则体、美国、国家
D92;D99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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