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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580.2002.06.011

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防范

引用
@@ 一、金融衍生工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金融衍生工具一般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金融产品,如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和资产担保证券等.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ttee)对金融衍生工具定义是:"任何价值取决于相关比率或基础资产之价值或某一指数(如利率、汇率、证券或商品价格)的金融合约."金融衍生工具是在20世纪70年代产生的.70年代出现的高通胀问题及浮动利率在各国的广泛推行,使得规避通胀风险、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成为当时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各国政府也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业内竞争加剧;另外,Fischer.Black与Myron.Scholes等在70年代初推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具有重要意义的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在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在国外,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各种金融交易活动中被广为使用.

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衍生工具定价、期权定价模型、利率风险、金融业、价值、基础资产、证券、远期合约、相关比率、通胀风险、商品价格、金融交易、金融合约、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汇率风险、浮动利率、发达国家

F83;F8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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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580

13-1022/F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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