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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96X.2008.10.006

公司隧道效应研究述评

引用
@@ 一、公司隧道效应的内涵 约翰逊等人(Johnson et al)首次将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s)基于金字塔式(pyramidal)的股权结构,通过证券回购、资产转移、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中,从而使得公司小股东(minority shareholders)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定义为"隧道效应" (tunneling).[1]他们明确指出,公司隧道效应不涵盖在职消费、不胜任、安插高管亲信以及有损股东利益的并购抵制等典型公司代理问题,而是专指两类利益输送行为:其一,经营性隧道效应(operational tunneling),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基于偷窃与欺诈、非市场化资产买卖、关联贷款、抬升高管报酬等形式的自利性交易(self-dealing transactions);其二,金融性隧道效应(fihallcial tunneling),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基于股权稀释、买断小股东(minority freezeouts)、内幕交易、阶段性收购(creeping acquisitions)等形式的金融性交易(financial transactions).[1]很显然,经营性隧道效应伴随着公司资源的直接输送,而金融性隧道效应则是基于公司收益权的非公平转移.

隧道效应、控股股东、资金转移、性交易、小股东、经营性、金融、资产转移、转移定价、证券回购、在职消费、行为、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关联贷款、股权结构、股东利益、公司资源、高管报酬、非市场化

F27;F8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双重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构建的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最优化研究"70502024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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