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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日选择、市场择时与定向增发中的大股东利益输送

引用
为弱化定向增发中的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证监会于2017年2月15日出台规定,定向增发的定价基准日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文以此为背景,对2015-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样本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虽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相比,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的增发折价率显著较低,但理论和实证结果都证明,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时,大股东仍有低价认购的机会主义动机,并且停牌操控和市场择时等利益输送手段依旧能够帮助其实现低价认购的目的,控制了自选择的内生性后甚至负面影响更大.故对停牌时间长度的限制有利于削弱大股东通过停牌操控进行利益输送的途径,但对大股东的基准日择时行为作用有限.为促进定向增发市场的市场化定价,本文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大股东利益输送、市场择时资本结构理论、转换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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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91(金融、银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273163

2017-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7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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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1002-5766

11-10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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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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