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破产处置"僵尸企业"中府院联动 机制建设的经济法分析

引用
去产能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首,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要抓手,基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三个固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完善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河北、福建、河南、浙江等省份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职能.该机制有利于强化破产处置"僵尸企业"的市场调节机制,有利于优化破产处置"僵尸企业"的政府干预机制,有利于缓解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现实困境.但是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职责的分散性容易弱化破产处置程序的强制性、府院目标的差异性容易淡化破产处置程序的强制性、政府目标的多元性容易分化破产处置程序的强制性等.因此,府院联动机制是现行体制框架内的权宜之策,从改革所要实现的长远目标来看,仍然需要在未来破产法修改时设立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专门机构,明确其权利义务,这是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的必然要求.

破产、"僵尸企业"、府院联动机制、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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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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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

978-7-301-16678-9/D?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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