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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理论新解 ——"创新性"取代"独立性"的思考

引用
经济法责任是在传统法责任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具有创新性的责任类型.以往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过分专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研究,形成的成果也以责任独立性作为核心予以解释和适用,导致经济法责任理论不仅无法厘清与传统法责任关系,而且严重妨碍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妨碍经济法责任理论与经济法其他理论的协调,妨碍经济法责任理论对现实经济法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解释和指导,进而影响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以创新性作为经济法责任理论核心概念,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重新解释,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且更符合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目的和趋势,更有利于经济法责任理论在继承已有成果的同时实现更多的创新,也有利于经济法责任理论更接"地气",有利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以创新性取代独立性作为经济法责任的核心概念,不仅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经济法责任、传统法责任、创新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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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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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

978-7-301-16678-9/D?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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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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